1995年,笑星洛桑,酒後駕車,撞上停在路旁修理的大貨車,當場身亡,收視率頗高的“洛桑學藝”從此曲終人散。
  2004年,演員牛振華,醉酒駕駛,追尾前方大貨車,當場死亡。車禍前10天,他剛過完48歲的生日。
  2008年,成都孫偉銘,醉酒無證駕駛,造成4死1傷,29歲的年輕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2009年,南京張明寶,醉酒駕車造成6人死亡,包括一個被撞出母體的胎兒,這個孩子甚至還沒來得及看一眼這個世界。
  醉駕的案例不勝枚舉。據公安交管部門統計,2008年至2010年,全國平均每年因酒後駕駛導致交通事故死亡2500餘人。這一數字背後,隱藏著的是殘酷血腥的場面,隱藏著的是失去親人的痛楚。平安是人民群眾的民生需要和幸福追求,也是社會經濟發展所需具備的基本環境。猛藥去痾,重典治亂。重拳出擊打擊酒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成為公安交管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
  民意,在這裡成為國家意志
  自2008年起,多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都將加大酒駕處罰力度寫入自己的議案或者提案,全國政協委員、著名律師施傑多次建議“醉駕入刑”,全國政協委員、中科院院士戎嘉餘提出“醉酒駕車肇事的,應該終身禁駕”,多家媒體也跟進報道,呼籲嚴懲酒後駕駛行為。
  百姓的期盼,民意的呼聲讓公安機關下定決心,徹底解決酒駕問題。在嚴格執法、轟轟烈烈開展酒駕整治行動的同時,公安機關認識到必須以法治的思維和法治的手段治理社會主要問題,依法謀百姓之福、依法圖百姓之安,依法去社會之疾。只有在法度之內而行之有效的治理,才是解決酒駕這類社會管理難題的關鍵所在。
  2009年起,公安機關開始建議人大將酒駕入刑。2010年4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在這次報告中,時任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孟建柱代表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研究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鎮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並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的建議。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公佈。其中,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刑法處罰。醉酒駕駛行為的處罰由原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處15日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和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為嚴厲打擊酒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同時,為了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相銜接,全國人大常委會配套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96條,加大了對飲酒後駕駛和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及使用假牌證的行政處罰力度,從而形成了嚴厲懲治酒駕較為嚴密和完善的法律體系。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為依法打擊和有效治理酒駕、醉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2013年12月,在總結“醉駕入刑”2年多司法、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醉駕行為定罪標準、從重處罰的情形和拒絕、阻礙調查取證等行為的處理。
  至此,“酒後駕駛”、“醉駕”已經從日常思維習慣中的一般性違規,上升為較為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醉駕入刑”的法律剛性的持續增強,反映了人民訴求,凸顯了法治的權威,為徹底根除酒駕“頑症”帶來了希望,對酒文化久遠的國人生活習慣和意識觀念帶來了巨大的震撼和衝擊。
  法律,在這裡成為平安基石
  對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來說,“醉駕入刑”並非一勞永逸,而是新形勢下一次新徵程的開始。“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以法治的思維立法,更要以法治的手段執法。“法不阿貴,繩不繞曲。”不管你是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治的基礎,也是法治精神的真諦。
  2011年5月9日,音樂人高曉松醉駕被拘;2012年6月16日,相聲演員劉惠醉駕被拘;2013年8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林業局副局長徐建平酒駕被拘;2014年7月,福州市人大代表唐愛兵醉駕肇事逃逸被拘。各地公安機關還建立了網上辦案系統,對立案、偵查、審批等環節嚴格實施辦案監督,發現違法辦案、辦關係案和人情案、干擾執法辦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嚴肅追究責任。
  在保證城市整治力度不減的基礎上,公安機關持續加大農村道路、城鄉接合部酒駕整治力度,依法嚴厲查處酒後駕駛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行為。從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3年多來,全國農村地區查處酒駕41.8萬起、醉駕6.8萬起,同比分別下降23.7%、41.8%。農村地區共發生涉及酒駕的道路交通事故3604起,死亡1599人、傷3857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較“醉駕入刑”前同比分別下降1.2%、7.3%和2.7%。
  “醉駕入刑”3年來,全國共查處酒駕127.3萬起,辦理危險駕駛(醉駕)犯罪案件22.2萬件,依法對酒駕行為實施行政拘留1.1萬人,暫扣駕駛證84.2萬個,吊銷駕駛證15.8萬個,一次記滿12分89.3萬人。   其中,查處國家機關公職人員酒駕並抄告紀檢監察部門的1400餘人。對軍隊、武警部隊現役人員酒駕的,一律移送軍隊、武警保衛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酒駕案件處理程序嚴格,有現場調查、固定證據、詢問訊問、抽血測試、約束醒酒、製作法律文書、採取強制措施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所以每查處一起醉駕案件往往需要動用4至5名民警,公安機關切實提高法律執行力,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醉駕入刑”以來,全國平均每年出動警力2000餘萬人次、警車1200萬輛次,查處酒駕42萬餘起、醉駕7萬餘起,攔截檢查車輛1億輛次,實施唾液或者呼氣檢測1億人次,全國平均每3個駕駛人中就有一人被測試檢查過。
  公安機關堅持用剛性的執行力維護法律的生命力,對辦理醉駕、酒駕案件採取了“四個一律”和“兩個必須”,即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只要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就構成醉駕,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對已立案的醉駕犯罪案件,一律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當事人在呼氣測試或者抽血檢驗前飲酒的以及在抽血前脫逃的,一律以實際檢測的酒精含量結果作為立案標準;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一律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只要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20毫克以上,構成酒駕,必須依法罰款並暫扣駕駛證;再次酒駕的,必須依法拘留並吊銷駕駛證。各地公安機關利用網上辦案系統,對案件受理、立案、審批全過程監督,防止出現輕縱違法犯罪,並與檢察院、法院密切協作,建立醉駕案件快查快辦機制,通過嚴格、準確、高效辦理每一起案件,維護法律的權威,北京、杭州等地20天內完成案件偵查、起訴和判決,醉駕犯罪案件判決實刑率達95%以上。
  每一個公正嚴格的執法案例、每一個公平正義的司法判例,都為公眾的法律信仰打下一份基礎,都為社會的法律風尚添上一塊基石。
  民風,在這裡成為法治風尚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靈魂,人們沒有法律意識、社會沒有法治風尚,法治只能是無本之木、無根之花、無源之水。“拒絕酒後駕車”不只是書寫在法律文書上的條框禁令,而是深刻在每個公民內心的烙印,熔鑄於人們的頭腦之中,體現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之中。“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文明觀念已深入人心,餐桌上總能聽到“我開車,就不喝酒了”、“今天特意沒開車,可以喝幾杯”之類的話。
  “醉駕入刑”至今,機動車年均遞增1500萬輛、駕駛人年均遞增2000萬人、道路里程年均遞增12萬公里。而與之相對應卻是,“醉駕入刑”至今,因酒後駕駛導致交通事故3500餘起,死亡1200餘人,分別下降18.8%和37.7%。從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以來,3年間,公安機關累計查處酒駕和醉駕數量同比分別下降18.7%、42.7%。
  “醉駕入刑”同時還催生了一系列新興產業,如代駕行業。據有關企業對16個主要城市的回訪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全國平均77%的人喝酒後叫過代駕,其中北京高達92.3%,僅世界杯期間的網絡代駕產值就超過1億元。
  “酒駕治理”已經不是簡單的立法、執法的過程,更是一次全民普法的過程。當高曉松寫下“對不起,永不酒駕”的時候,當道路上電子顯示屏、標語不停提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拒絕酒後駕車”的時候,當電視里馮鞏、孫楠、沙溢、姚明、易建聯等名人或嚴肅或詼諧、或嚴厲或溫和地提醒大家“不要酒駕”的時候,當門戶網站集錦了酒駕車禍的視頻,微博微信里發起了大量的拒絕酒駕話題,並對酒駕的名人開展口誅筆伐的時候,當駕車上路由抱怨民警攔車檢查變為自覺等候配合支持接受的時候,我們欣喜地看到整個社會的法治風尚正在形成,“醉駕=犯罪”的觀念入腦入心,是全社會法治思維的進步。
  酒駕治理,法治中國的法治樣本
  法治作為規則之治,是一種非人格化的治理,但是在歷史悠久的中國文化中,比較崇尚人格化權威,對諸如規則這樣的非人格化權威,有時也要儘量轉化為人格化權威,才能被接受、遵從。比如信號燈,是一種非人格化的權威和制約,但是如果沒有執法人員在場,有時這一規則就形同虛設,形成所謂的“中國式過馬路”現象。這種無視非人格化權威,不接受非人格化制約的現象,給社會治理帶來很高的成本和不確定性。而“酒駕治理”則成功地將以前只有“民警夜查”才能遏制的“人格化權威”轉變為“法律至上”的“非人格化權威”。在酒文化歷史悠久、法治社會剛剛起步,跨越式進入汽車社會的中國,酒駕治理取得的成績更顯得來之不易、彌足珍貴。長期關註“醉駕入刑”的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楊海坤認為,“醉駕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這是一個艱難而巨大的轉變,是國家和社會文明的一種進步”。
  “像治理酒駕一樣”治理某種現象已經成為政府治理一種模式,很多人呼籲借鑒酒駕治理經驗和模式,治理超員、超速、超載及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並將其推而廣之,推動治理食品安全、暴力傷醫、環境保護等其他民生問題的治理。例如有媒體撰文認為《“烈犬傷人”應效仿“醉駕入刑”》《醉駕已入刑,醉酒傷醫該當如何?》等,踐行“禮法合治,德主刑輔”思想的“酒駕治理”不僅是公安機關執法實踐、推動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的成功範例,也可以說是為法治中國建設發揮了積極的榜樣作用。
  “積力之所舉,即無不勝也;眾智之所為,即無不成也。”我們看到,酒駕之“治”,是一個凝聚共識、堅持不懈的治理過程,我們相信,酒駕之“治”,是一個法治軌道內正在實現的大治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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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依法治理酒駕成效
  全國因酒駕、醉駕導致交通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較法律實施前3年分別下降25%和39.3%。全國農村道路因酒駕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數下降7.3%。
  公安機關平均每年出動警力2000餘萬人次,警車1200萬輛次,年均檢查車輛1億輛次,實施唾液或者呼氣檢測1億人次,累計查處酒駕127.3萬餘起,醉駕22.2萬餘起。
  在治理酒駕中,公安機關不留“暗門”、不開“天窗”,3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國家公職人員酒駕並抄告紀檢監察部門1400餘人。
  今年巴西世界杯期間,全國共查處酒駕3.4萬起。期間,全國因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17.6%和33.8%。
(原標題:酒駕之“治”:法治中國之法治樣本)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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